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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推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或“本通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已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现将《通知》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目的及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2号)等文件精神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二、主要内容解读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创办经营实体、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在厦门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人员(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人员、来厦创业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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